A:
1.事後讓員工自行負擔對方車子所有修繕費用8萬,
請問員工應該要付全部費用嗎?->
民法 第 185 條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67 年台上字第 1737 號
民事上之共同侵權行為(狹義的共同侵權行為,即加害行為)與刑事上之
共同正犯,其構成要件並不完全相同,共同侵權行為人間不以有意思聯絡
為必要,數人因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苟各行為人之過失行為,均為
其所生損害之共同原因,即所謂行為關連共同,亦足成立共同侵權行為,
依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各過失行為人對於被害人應負
全部損害之連帶賠償責任。
2.第 280 條
連帶債務人相互間,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平均分擔義務。但因債務人中之一人應單獨負責之事由所致之損害及支付之費用,由該債務人負擔。
3.員工無駕照,指示員工移車撞到另一輛車子並非當然發生車禍,若員工有過失方有連帶責任問題
4.對方車主(是老闆的妹妹)還以車子折舊價差要求多補償10萬,請問該如何處理?->
4.1第 213 條
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
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4.2對方車主(是老闆的妹妹)若主張車子折舊價差,應就修復後有折舊舉證,法官不一定會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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