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們好:我是承上題股權買賣詐騙一事進行補充.當初股權買賣時,我有詢問對方這不需其它股東同意嗎?對方直接告訴我,不需要,她有經驗.一直到後來我在貴網站詢問律師後,才知道這股權轉讓書是無效的.且警察說,這股權書上面沒簽章,就幾句話,我竟然就匯款....
A:
1.第 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2.47 年台上字第 1448 號
被告於出賣土地後翻悔不賣,係違反契約之民事問題,不得謂為詐欺,買
主如因此受有損害,儘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賠償。至被告所立之拋棄繼承
書,既係以自己名義制作之文書,即無偽造可言,亦與刑法上偽造文書罪
之構成要件不符。
3.46 年台上字第 260 號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罪之成立,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
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
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若其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
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
4.若對方就股權買賣的要件不清楚有誤解,僅構成係違反契約之民事問題,不得謂為詐欺,需自始有故意方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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