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
第3條第1項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者,為職業傷害。
第4條第1項
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勞動場所,或因從事二份以上工作而往返於勞動場所間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另依勞工請假規則
第 6條
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失能、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
故只要是勞工上班途中,非出於私人行為,於必經途中發生事故,如係在適當時間內,以適當交通方法,無違反重大交通法令者,應屬職業災害,而有相關公傷假規定之適用。
以上答覆,若有進一步疑問,或有指正,歡迎來電討論,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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