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股份公司因合併而解散一段時間後,是否可改為一般情況之解散(不因合併而解散);另,
股份公司一般情況之解散(不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一段時間後,是否可改為因合併而解散。
以上疑問,請教律師。
謝謝
A:
一、公司解散後即進入清算程序,清算中的公司,其負責人為清算人,原董事職務及董事會已不復存在,而由清算人取代,清算人為公司清算期間之法定必備機關,對內執行清算事務,對外代表公司(經濟部103年1月2日經商字第10200737880號函)。
二、參照司法院100年3月9日秘台廳字民二字第1000005698號函:「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者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規定參照)。又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法人至清算終結止,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即在清算終結前,公司之人格於清算範圍內仍然存續,必須待清算完結後,公司之人格始歸於消滅。」
因此,公司解散後即進入清算程序,既然進入清算程序就沒有再解散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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