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職場霸凌這塊也沒法規可查,去年中被老闆又潑黑水,我替自己辨解後,就被老闆針對及冷爆力。但確實冷爆力和針對要搜證也不容易,對方都可以不承認。說話口氣他看你故意要針對你時就常很機車,但機車的口氣也很難及時錄到。難怪我老闆想員工走都是用這種方勢態度逼人心裡難過到主動離職。
年終及獎金這塊法規也說僱主沒一定要給,但老闆說年終包含加班補貼。說含加班補貼,但他又沒在看辦公室2人加班時數(辦公室行政只有2人)所以根本只是看他喜好,去前年開始我就一直被加事,尤其是被針對後更常拿一些鎖碎量多的事給我,但對我原本的份內事反而不對我說。今年發看終時比例還比同事少,我因為負責算薪,所以遇假日或國定假日是被強迫加班(雖然有說可補休,但補休老闆態度給人壓力),說年終有補貼加班,結果我有加班及被加事比都不用加班的同事年終比例少。
公司特休也形同虛設,但老闆老是走在模糊地帶,他並沒說不能請,只是除非要出國什麼的,他連和他說補休都不太高興了,又何況是特休,不喜歡員工休特休,但沒休也沒給現金。
想請問,面對針對及冷爆力及一直加鎖碎事逼退。我可以主動請老闆資遣我嗎?或我可以主動依什麼法規提離職而能拿到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嗎?有什麼法規可以替自己爭取權益嗎?(在這做了快20年)
*公司為股份有限公司,包工程的,所以有工程獎金及年終獎金,給的底薪不高且很少調薪,是靠年終拉高年薪。
A:
您好:
勞動基準法之資遣,係規定在第11條:「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由法條文義可知,資遣與否之發動權限在雇主手上,且必須符合該條所列事由時,雇主才能發動。
因此於您所述情形,因勞基法並未賦予勞工主動要求雇主資遣的權利,至多僅能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以資遣方式合意終止契約,基於雙方的合意時,雇主才有給付資遣費的義務,以及勞工得基於此一資遣取得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否則以現行法規尚難達成您的期望。倘若雇主確有您所述違法情形,或可蒐集相關事證決定是否提出檢舉,或以此作為與雇主間開啟協商之基礎,以爭取較好的條件或係雙方願意合意資遣解決。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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