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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公司設立.公司組織.稅務 股東在外成立工廠並供應公司零件

股東在外成立工廠並供應公司零件


陳OO 發問於 2024-02-29 | 臺北 | 製造業

Q: 公司為有限公司,公司之股東3人於多年前合夥投資塑膠廠,並由出資金額較高之股東擔任塑膠廠之董事長,作為公司之供應商,專司生產塑膠零件供應公司使用,因塑膠廠之董事長與股東間經營理念不同, 塑膠廠之董事長以塑膠廠虧損理由申請停業至今,為使公司之營運順暢,若公司之另一股東以個人資金在外成立一家塑膠廠,並接公司之訂單取代原停業之塑膠廠,請問:這新成立塑膠廠之股東,有無違法之行為?原塑膠廠之董事長,可否以背信名義提告該新設立塑膠廠之股東?

創業投資 股東董監事責任歸屬與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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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事實部分有些許尚待釐清,建議不論您的角色是新成立塑膠廠之股東或原塑膠廠之董事長,可再洽律師討論。

刑法上背信罪的規定在第 342 條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新成立塑膠廠之股東是否有在原塑膠廠任職或處理原塑膠廠業務?公司股東3人間之合夥契約有無約定類此情形的競業條款?
如無,可否解釋為是為他人處理事務?
如有,但既然是原塑膠廠之董事長自行停業,有無因此損害原塑膠廠利益?不過刑法第342條第2項也有處罰未遂犯,可否解釋為雖然原塑膠廠實際上沒有受到損害但是還是會有未遂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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