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薪水用抽成的。
如當月客人量不足,當月薪資低於基本工資
上班時間8小時
請假要自買
公司員工五人,只保團保
請問公司違法嗎
A:
您好:
關於您詢問有關特休及資年資之問題,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I、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如果有雇主訂定的薪資低於基本工資,則依據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及第80-1條第1項:「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之規定,雇主可能面臨主管機關裁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且主管機關亦會公布事業單位或事業主的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如果雇主未於限期內改善,應按次處罰。
另關於請假自買之部分,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8條,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雇主應給予特別休假,故依《勞動基準法》應視您年資,公司應給予您帶薪休假之特休。
最後針對公司只保團保之部分,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第2款:「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就您所述因您所屬公司之員工為5人,已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第2款所規定應強制投保勞保之對象,若雇主未為其勞工投保者,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1項:「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雇主可能罰鍰及賠償勞工所受損失之後續問題。
以上供您參酌,因律師僅能依文字問題提供一般性法律意見,如需要進一步法律上諮詢或委任之協助,您可以再與我們聯絡,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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