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教先進:
關於員工離職後提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並取得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裁定請求「繼續僱用」及給付工資。
倘若公司拒不依法院暫時處分給付工資時,是否有違法勞基法第27條:「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及第79條第1項第2款:「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如員工申訴勞工單位而遭勞動檢查確認為事實,雇主是否有行政救濟的管道可免除罰緩?
感謝
A:
您好,針對您詢問拒絕履行暫時處分有無違反勞基法第27條及第79條規定、免除勞動檢查衍生之罰鍰等問題,回答如下:
(一) 法院非勞基法所稱的主管機關,故拒絕履行暫時處分並不違反勞基法(下稱本法)第27條及第79條規定。
暫時處分是法院所做的裁定,而本法第27條是規定「主管機關」得命雇主按期給付工資,依本法第4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可知,法院並非勞基法所稱主管機關,因此拒絕履行暫時處分並不違反本法第27條規定,也不會有後續違反本法第79條的問題。
(二) 可向勞動檢查結果通知書提出異議或訴願,以及向罰鍰處分通知書提出訴願,免除罰鍰處分。
1. 勞動檢查結果通知書救濟管道:如認為勞動檢查結果通知書所載的違規事項與事實不符,可於收到通知書10日內書面敘明理由向勞檢機關提出異議,或於30日內書面敘明理由提給勞檢機關,由勞檢機關向其上級機關提出訴願。若審查結果認為確實沒有違規事項,後續也不會有相關罰鍰處分。
2. 罰鍰處分通知書救濟管道:主管機關會依照勞動檢查結果向違規公司為罰緩處分,針對罰鍰處分,可以於30日內書面敘明理由提給主管機關,由主管機關向其上級機關提出訴願。
(三) 以上僅先就您所詢問的事項進行扼要說明,若您仍有相關的勞資問題,需要更一步說明,建議您可以洽詢本所網站https://www.lawrule.org/。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