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公司資本額200萬為有限公司
公司人數約為18人
想問一下該員工職位為公司的會計一職,因公司加退勞健保由該員工承辦,公司經發現該員工利用職務之便自行提撥6% 勞退金,事後約談此員工後表示願將該繳納的金額歸還給公司,此員工如資遣他要求她離開後,公司能控告該員工嗎?
A:
1.事後約談此員工後表示願將該繳納的金額歸還給公司->
公司若可證明該員工有私吞款項,雖還返並不影響罪責,但法官或檢察會列為犯後態度參考
2.刑法第 336 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3.私吞款項之行為,會成立刑法第336條第2項的業務侵占罪1. 業務侵占罪部分:客觀上會計受僱於公司屬於從事業務之人,是基於會計職務,而持有公司之物,若將該款項私吞入己,自行提撥6% 勞退金,已經將主觀是易持有為所有的意思表現於外在客觀行為,是為侵占行為。主觀上,A明顯具有侵占故意與不法所有之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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