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原則上雇主給付給勞工的錢大致可以區分成「工資」與「恩惠性給與」兩大類,前者是勞工工作的勞務對價,依照勞基法規定不能任意減少或不給付;後者則非勞務對價,是雇主在工資以外的額外給付,雇主有權依照雙方的勞動契約約定去判斷是否要給付、給付多寡等等。
是故,您所詢問的以扣減三節獎金(或考評獎金)作為懲戒短收的方式問題,如果該等獎金性質上屬於「恩惠性給與」,此時雇主有較大空間可以依照勞雇雙方間的約定(或工作規則等等)去決定是否給付,惟為免爭議,仍建議與勞工就此部分約定明確。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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