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目前本人是掛名的有限公司負責人,實際經營者再勞保、國稅局有欠費未繳納,這樣是否可更換負責人?這些未繳金額該如何處理?會有什麼法律責任嗎?
A:
您好:
依您所述,掛名擔任有限公司負責人,如要更改負責人,建議先行以存證信函通知實際經營人終止你們之間的借名登記契約,並要求對方於合理期限內配合辦理負責人變更,並副本通知勞保局、健保局、商業登記司、國稅局等主管機關。然須注意,實務作法上,必須繳清所欠稅款後,始得申請營利事業負責人變更登記(註1)。
積欠勞保部分,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17條第2項「...投保單位如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其財產不足清償時,其主持人或負責人對逾期繳納有過失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規定,主持人或負責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國稅局欠費部分,既發生在您擔任掛名負責人之期間,國稅局仍會通知您依法繳清,如欠稅與罰款達到一定金額以上,即有遭限制出境,甚有管收之可能。
註1:民國 78 年 09 月 02 日財政部賦稅署台財稅第780650540號函
稽徵機關對於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於商業主管機關核准公司負責人變更登記後,如發現尚有涉嫌違章未結或欠稅未清,應書面通知限期依法繳清稅款或提供擔保後始准予辦理營業負責人變更登記;但其有核定應補徵稅款,尚待填發繳款書通知限期繳納者,應以商業主管機關核准變更登記之負責人為準。
以上說明為原則性、通案性之回覆,僅供發問者作為初步參考,具體之法律適用情形仍應以實際個案為準。本回覆並非代表本律師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的內容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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