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會計偷用我營造公司的證件及大小章,以及我個人的身分證影本及私章,去變更第四台的改開別家統編發票高達五年,我個人並未授權也不知情,可以對第四台及會計提告嗎?謝謝!
A:
您好:
如有人未經授權擅自使用他人名義或印鑑使用,可能涉及刑法第217條第2項:「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及該章其他偽造文書罪嫌,如其目的係用以損害公司(或個人)利益圖自己私利,則可能同時觸犯刑法第342條背信罪:「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等罪嫌,得依法予以訴追。
至於所謂您所述「第四台的改開別家統編」,語意有所不明,尚不清楚究竟此與會計所為行為間關聯性,難以回答。惟原則上我國刑法處罰自然人,如所謂「第四台」屬法人僅有特殊法規才有處罰,即便第四台係自然人,刑事處罰上亦須證明其與會計間為共犯,始有責任。
倘若認為會計行為損害公司或個人利益,另得循民事途徑如侵權行為或債務不履行請求損害賠償。倘若要主張第四台要負擔連帶責任,則須說明其究竟與會計行為間有何關聯性,而需要負擔連帶賠償責任。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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