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育嬰假準備復職申請單也送出,公司在復職的前兩天打來通知請我延後一個月再復職並叫我在復職單上備註「訂單量減少願意配合公司政策」,這樣是否違法?我是否能請求補償?
A:
您好: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7條規定:「前條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一、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二、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雇主因前項各款原因未能使受僱者復職時,應於三十日前通知之,並應依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原則上於育嬰留停期滿申請復職時,雇主除有了第1項但書情形並經主管機關同意外,不得拒絕復職,因此如您所述情形,雇主之要求於法尚有未合;倘若您有其他考量而與雇主協商處理(如請求補償換取延後復職等),若勞雇雙方就協商內容無爭議時,則應無不可。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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