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本人欲從事休閒動物進口貿易項目,代理進口澳洲以及紐西蘭的休閒動物到台灣,有客戶下訂時才會進口,預計從事佣金類型的貿易,已有找到紐澳的註冊出口商。
我個人持中華民國國籍但每年僅在台灣2周時間旅遊以及探親,在台灣可能被視為非稅務居民
很抱歉因為我個人完全沒有商業知識背景,所以我能否請教相關的專業意見。
1.我本人是否一定要註冊以及設立貿易公司,能否透過委託進口貿易公司辦理產品的進口手續?
2.請問我這樣的交易方式是否可視為三角貿易?簽訂三方合約? (客戶在台灣,產地在紐西蘭(合作的出口代理公司在澳洲),我在澳洲)
3.在所在國設立商號,貿易的佣金或是服務費打到我在國外的銀行帳戶,是否我僅需要繳交國外的所得稅即可?
4.請問委託的進口貿易公司是否有法律條文規定僅能收取多少百分比
5.如何與雙方簽訂合約? 台灣客戶直接與紐簽訂買賣合約並直接支付款項, 台灣客戶與我簽訂中介代理合約,費用包含仲介費以及委託進口貿易公司費用, 有無合約樣本提供,或是此類型合約名稱為何?
6.以您的專業經驗,針對我目前現況能否提供一個概略的步驟流程並給予相關建議?
麻煩您了,謝謝您的協助。
A:
您好:
就所詢商業模式,簡析如下:
一、建議設立公司,以享受「有限責任」制度之保護;對做生意來說這是風險控制的最佳基本動作。
二、實務上特殊貨物進口,確實都會找報關行或者運送公司進行(例如Fedex),特殊物品有法令遵循的需求,也會找律師進行前期作業(拿到主管機關許可函等)
三、收費是契約自由,原則並無上限。
四、看是否「買斷」再以您的名義賣給客戶。建議可考量對原廠、客戶各簽一份買賣契約。若不是買斷,可能就是「代客戶採買」的委任契約。契約名稱不是很重要,真正重要的是權利義務條款。
如須精細之法律分析與建議,請不吝與所聯絡,謝謝。
Francis Lin 林冠亨律師
群展國際法律事務所
Email: kuanhenglin@justus.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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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 (04)2226-8993 請告知總機找林冠亨律師
專長:涉外交易、商務契約、合資公司、集團經營法律事務、供應鏈契約、商務爭端處理、經濟犯罪、經營權爭奪、工程與政府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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