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原則上如您所述車禍性質上確屬「職災」(亦即因工作所發生的職業災害)時,依勞基法第13條規定:「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亦即於醫療期間內,雇主不得終止勞雇契約。
惟應注意者,係上述規定並不禁止「勞工」主動向雇主表示離職意思。也就是倘若係勞工自請離職時,雇主即無違法情形。如要主張權利,得於離職申請單日起一年內,依民法第92條第1項本文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向雇主表示撤銷離職的意思表示,主張雙方勞雇關係仍然存在。但您所述情況中,如「離職單」係您自行書寫,將來恐需證明您係「被迫」(非自由意願下)所寫,否則很難認定您離職非基於自由意志,離職仍然會成立。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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