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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職災勞工被離職權利

職災勞工被離職權利


陳OO 發問於 2024-02-18 | 南投 | 運輸、倉儲及通信業

Q: 因車禍發生職災老闆要求留職停薪三個月後硬要求員工寫離職單我單親爸爸二國小小孩去年11月到現沒工作收入中低收入戶

勞資爭議 離職與資遣 薪資計算 員工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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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原則上如您所述車禍性質上確屬「職災」(亦即因工作所發生的職業災害)時,依勞基法第13條規定:「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亦即於醫療期間內,雇主不得終止勞雇契約。

惟應注意者,係上述規定並不禁止「勞工」主動向雇主表示離職意思。也就是倘若係勞工自請離職時,雇主即無違法情形。如要主張權利,得於離職申請單日起一年內,依民法第92條第1項本文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向雇主表示撤銷離職的意思表示,主張雙方勞雇關係仍然存在。但您所述情況中,如「離職單」係您自行書寫,將來恐需證明您係「被迫」(非自由意願下)所寫,否則很難認定您離職非基於自由意志,離職仍然會成立。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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