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規定:「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原則上如有事前請假,並徵得雇主同意,則應無曠職問題。
若雇主仍堅持主張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不經預告終止契約時,建議保留雇主同意請假之證據,以及要回去上班時遭到老闆拒絕之證據,並建議以通訊軟體或存證信函等方式向雇主表達要去上班的意思(避免雇主之後主張您根本沒要去上班的意思,反而以年後曠職三日為由解僱)。
如欲主張雙方僱傭關係仍然存在,可以考慮向地方勞工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主張雙方僱傭關係仍然存在、雇主應該給付積欠的薪資並同意您回去上班;或是向管轄的地方法院提出民事訴訟為前述相同請求。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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