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有對方地址嗎?從您的提問看不太清楚是實體家教還是線上家教?如果有對方地址,那可以去調閱第三類謄本,這樣也可以依合法程序調閱第三類謄本,裡頭就會有姓名與住址了,這樣就可以聲請支付命令。
參考網址:https://epaper.land.gov.taipei/Item/Detail/地籍謄本分三類--個資保護更周全
如果沒有,這種狀況下聲請支付命令確實有難度,但如果有地址與電話,也可以自行寫書狀進行小額訴訟。在訴訟中,就請法院調查電話號碼申辦人,裡頭就可以特定債務人。
除非能證明一開始就有施予詐術,要不然告訴刑法詐欺得利恐難以進行,併此說明。
支付命令相關規定:
一、 民事訴訟法規範督促程序之條文按民事訴訟法第508條「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支付命令之聲請與處理,得視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發展狀況,使用其設備為之。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同法第515條「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其命令失其效力。前項情形,法院誤發確定證明書者,自確定證明書所載確定日期起五年內,經撤銷確定證明書時,法院應通知債權人。如債權人於通知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起訴,視為自支付命令聲請時,已經起訴;其於通知送達前起訴者,亦同。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同法第516條「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債務人得在調解成立或第一審言詞辨論終結前,撤回其異議。但應負擔調解程序費用或訴訟費用。」同法第519條「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同法第521條「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前項情形,為裁定之法院應付與裁定確定證明書。債務人主張支付命令上所載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者,法院依債務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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