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員工代買公司的商品,員工不再該縣市不便回來取包裹,又因活動急用要核對證件,連絡不到他人,有留訊息給他但他未回覆,但還是有打電話知會協調該怎麼處理,員工有說會用別的方式來給我們處理或他回去再處理,公司可以用當初寫的基本資料來取包裹嗎?
上面有身分證影本,但他本人沒同意這樣做,這樣是否違法了呢?
A:
1.刑法第 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2.您持他人證件領取,可能有施用詐術的可能,但重點在您有無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的意圖。
3.員工有說會用別的方式來給我們處理或他回去再處理->有可能抗辯您無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的意圖。
4.但若該員工與貨主發生債務不履行之問題時, 您須考量該員工有無可能否認,致您成罪
5.另依據戶籍法第75條規定:「意圖供冒用身分使用,而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國民身分證者,亦同。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以供冒名使用,或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或遺失之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考量重點同上敘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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