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是負責人,B是合夥人,營業登記各50%
想請問該給B先生多少退夥金呢?
我跟B先生合夥出資一人20萬元
中途還有新增設備大約一人25內
經營一年獲利每個月都以現金分掉
但常常爭吵意見不合,雙方也沒打契約
最近要談拆夥,B開價35萬要我買回
不然他要把他的部分再賣給別人
雙方爭吵後他有提到如果不要也可以找人來估算,但是他說會有把營業額算進去,
不知道這方面的我所以上來提問
1.他可以把合夥金提高嗎?
2.真的有把營業額算進去估殘值嗎?
3.我覺得25萬已經就有一年多了,早已經回本,而且有獲利,我到底該給多少錢買回比較好呢?
4.他真的可以賣別人他那份來頂替嗎?
謝謝
A:
您好:
合夥財產之結算,原則上需要納入積極財產與消極財產(如債務),統合計算後,始能得知各合夥人結算所得財產為何,原則上縱然進入法院,亦係進行調查、估價後始能進行判斷。倘若對於結算有共識,要如何處理均係當事人之自由;如無共識時,以法院為例則會進行調查估價後給予判斷。因此您對於對方提出的約款是否合理之判斷,建議您循上開原則計算之。
另外,如您與合夥人間並未成立公司,而屬於合夥團體的話,依民法第683條:「合夥人非經他合夥人全體之同意,不得將自己之股分轉讓於第三人。但轉讓於他合夥人者,不在此限。」以及同法第691條第1項:「合夥成立後,非經合夥人全體之同意,不得允許他人加入為合夥人。」無法任意轉讓其他第三人,或是讓第三人加入合夥,亦即您的合夥人僅能選擇退夥並與您結算,尚無法找他人頂替其位置。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
A:
您好
謹依據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Q1.他可以把合夥金提高嗎?
【回覆】
有關退夥金如何結算,需視合夥財產之狀況而定。
但應注意的是,若是合夥人採取退夥的方式處理,因為本合夥只有二人,會因為其中一人退出而進入清算程序,該合夥團體應循相關規定辦理解散清算。
【法律依據】
民法第689條
退夥人與他合夥人間之結算,應以退夥時合夥財產之狀況為準。
退夥人之股分,不問其出資之種類,得由合夥以金錢抵還之。
合夥事務,於退夥時尚未了結者,於了結後計算,並分配其損益。
前司法行政部65年7月21日台65函民字第05942號函
合夥為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 ,合夥人若祇剩一人,則其存續要件即有欠缺,合夥自應解散而進行清算。
Q2.真的有把營業額算進去估殘值嗎?
【回覆】
既然有一方要退夥,雙方即應按照民法第689條作結算,屆時營業額應該會作為結算參考。
至於殘值係指固定資產已屆耐用年限剩餘之價值,與營業額的估算應該屬於二種不同的概念。
【法律依據】
民法第689條
退夥人與他合夥人間之結算,應以退夥時合夥財產之狀況為準。
退夥人之股分,不問其出資之種類,得由合夥以金錢抵還之。
合夥事務,於退夥時尚未了結者,於了結後計算,並分配其損益。
Q3.我覺得25萬已經就有一年多了,早已經回本,而且有獲利,我到底該給多少錢買回比較好呢?
【回覆】
需視合夥財產之結算狀況為準。
【法律依據】
民法第689條
退夥人與他合夥人間之結算,應以退夥時合夥財產之狀況為準。
退夥人之股分,不問其出資之種類,得由合夥以金錢抵還之。
合夥事務,於退夥時尚未了結者,於了結後計算,並分配其損益。
Q4.他真的可以賣別人他那份來頂替嗎?
【回覆】
依據您所提供的信息,您是跟合夥人在營業登記中各登記50%,非經過您的同意是不能將自己的股份轉讓給第三人的。
但應注意的是,依據民法第685條至第687條,合夥人是可以在符合法定條件下退夥的。
【法律依據】
民法第 683 條
合夥人非經他合夥人全體之同意,不得將自己之股分轉讓於第三人。但轉讓於他合夥人者,不在此限。
第 685 條
合夥人之債權人,就該合夥人之股份,得聲請扣押。
前項扣押實施後兩個月內,如該合夥人未對於債權人清償或提供相當之擔保者,自扣押時起,對該合夥人發生退夥之效力。
第 686 條
合夥未定有存續期間,或經訂明以合夥人中一人之終身,為其存續期間者,各合夥人得聲明退夥,但應於兩個月前通知他合夥人。
前項退夥,不得於退夥有不利於合夥事務之時期為之。
合夥縱定有存續期間,如合夥人有非可歸責於自己之重大事由,仍得聲明退夥,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第 687 條
合夥人除依前二條規定退夥外,因下列事項之一而退夥:
一、合夥人死亡者。但契約訂明其繼承人得繼承者,不在此限。
二、合夥人受破產或監護之宣告者。
三、合夥人經開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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