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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公司設立.公司組織.稅務 頂讓後原公司帳戶錢領不回

頂讓後原公司帳戶錢領不回


洪OO 發問於 2024-07-14 | 彰化 | 其他

Q: 律師您好 去年8月左右有頂讓出一間公司 但公司帳戶戶名未變更 導致無法將原本的錢領出 這部分能要求頂讓者必須配合變更 讓我將之前打拼的錢領回來嗎?
原公司是獨資 帳戶名是公司加負責人姓名
目前頂讓者不是很願意配合

頂讓後 負責人已變更 頂讓日後牽涉的所有問題 包括法律責任 我有必要負責或協助處理嗎?

公司變更(合併、解散、清算、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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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答如下:
一. 您可以根據頂讓協議要求頂讓者返還金錢:
(一) 因獨資商號之資產(含出資、營業盈虧及生財設備等等)均歸屬於獨資商號之登記負責人所有。 綜上所述,獨資之資產既與商號登記負責人合而為一。以您的狀況而言,您不需要再去要求頂讓者配合因行帳戶名的變更,而是可以直接根據當初的頂讓協議,向頂讓者訴返還頂讓前金錢,待取得確定之勝訴判決,可執行商號或頂讓者名下財產,當然也包括該商號之銀行帳戶存款。
二. 您對頂讓先後債務均負清償責任。惟原負責人在頂讓前債務到期兩年,就債務仍與您負連帶清償責任:
(一) 民法第305條第1項規定:「就他人之財產或營業,概括承受其資產及負債者,因對於債權人為承受之通知或公告,而生承擔債務之效力。」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情形,債務人關於到期之債權,自通知或公告時起,未到期之債權,自到期時起,二年以內,與承擔人連帶負其責任。」
(二) 也就是說,以您的狀況而言,頂讓後的新負責人,基於債務承擔的法理,當然對頂讓前的既存債務負清償責任。但需要注意的是,原負責人在頂讓前債務到期兩年,對改債務仍與新負責人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 以上僅先就您所詢問的事項進行扼要說明,若您仍有相關的法律問題,需要更一步說明,建議您可以洽詢本所網站https://www.lawrule.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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