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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公司設立.公司組織.稅務 資本公司轉增資

資本公司轉增資


KOOOO 發問於 2024-02-05 | 臺北 | 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Q: 公司法#241 : 公司無虧損者,得依前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定股東會決議之方法,將法定盈餘公積及下列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新股或現金.

請問此處無虧損之定義是指:(1)當年度有賺錢但尚無法彌補累計虧損 (2)帳上不得有累積虧損

謝謝

行政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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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日安:

就您所詢,似乎是關於公司法第241條之「虧損」之定義,關此應係指「累積虧損」,謹提供下列經濟部函釋、法條供您參考:

(一)經濟部92年7月15日商第09202144820號函釋:「按公司法第241條之規定,公司無虧損者得依股東會特別決議之方法,將法定盈餘公積及左列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撥充資本,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新股。所稱『虧損』係指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26條第1項第3款之累積虧損而言。(註:103年修法後,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26條已改為第29條)」

(二)經濟部101年2月13日經商字第10102004270號函釋:「……二、按本法第241條規定,公司無虧損者,得依股東會特別決議之方法,將法定盈餘公積及第1項各款之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新股或現金,其立法意旨乃在公司應優先彌補虧損,始得以公積發給新股或現金。又依本部92年7月15日經商字第09202144820號函及94年10月6日經商字第09402149240號函規定,所稱『虧損』係指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26條第1項第3款之『累積虧損』而言,彌補虧損應以彌補經股東常會承認之『累積虧損』,尚不包括營業年度中間所發生之『本期虧損』。據此,『累積虧損』會計科目之餘額為零者,即屬無虧損之情形,自得依本法第241條規定由公司發給新股或現金。(註:103年修法後,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26條已改為第29條)」

(三)公司法第241條:「(第1項)公司無虧損者,得依前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定股東會決議之方法,將法定盈餘公積及下列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新股或現金:一、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二、受領贈與之所得。(第2項)前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於前項準用之。(第3項)以法定盈餘公積發給新股或現金者,以該項公積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五之部分為限。」

(四)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29條:「(第1項)保留盈餘(或累積虧損),指由營業結果所產生之權益,包括下列會計項目:一、法定盈餘公積:指依公司法或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自盈餘中指撥之公積。二、特別盈餘公積:指依法令或盈餘分派之議案,自盈餘中指撥之公積,以限制股息及紅利之分派者。三、未分配盈餘(或待彌補虧損):指未經指撥之盈餘(或未經彌補之虧損)。(第2項)盈餘分配(或虧損彌補)應俟股東同意或股東會決議後方可列帳。但有盈餘分配(或虧損彌補)之議案者,應在當期財務報表附註中註明。」

【但以上建議僅供初步參考,仍須視具體狀況,方能為準確之判斷。謹建議您宜備齊相關資料,向鄰近地區專業法律人士面談、進一步諮詢。】

運鞍法律事務所
鄭婷婷 合署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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