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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留職停薪,簽志願役

留職停薪,簽志願役


葉OO 發問於 2024-01-31 | 桃園 | 製造業

Q: 因為我目前正在服義務役,所以在現在工作的公司申請留職停薪,可是我現在想要簽志願役,還要跟公司申請離職嗎?

離職與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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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勞工保險條例第9條:「被保險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一、應徵召服兵役者。
二、派遣出國考察、研習或提供服務者。
三、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普通傷病未超過一年,職業災害未超過二年者。
四、在職勞工,年逾六十五歲繼續工作者。
五、因案停職或被羈押,未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175號民事判決:「按勞工法上之勞動契約,雖以勞工生存權作為其基礎理念,然並非完全摒除契約自由原則之適用,勞雇雙方仍得藉由私法自治以達符合其共同之利益。是以,除勞工請假規則第5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9條之傷病留職停薪、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之育嬰留職停薪外,勞雇雙方為使勞動契約之效力暫時停止,自得合意留職停薪,使勞工於留職停薪期間無須提供勞務,雇主亦不必支付工資。職是,若雇主因經營困難,為避免解僱,於取得勞工之同意,而合意留職停薪,勞雇雙方自應受其拘束。」

由上列判決重點可知,留職停薪係指勞雇雙方的勞動契約效力仍存在僅係暫時停止,勞工於留職停薪期間無須提供勞務,雇主亦不必支付工資而已。因此若您要轉任志願役,自當要與原公司申請離職,始能終止雙方的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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竑德法律事務所 王翼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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