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管委會自聘3名清潔人員,3人現均有在漁會加保。因漁會福利比較好,3人皆表示不願意重覆加勞健。管委會可否不用替這3人投勞健保?
A:
您好,謹概為提出意見如下:
根據《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一、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二、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三、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之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四、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員工。五、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六、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七、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八、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符合本條項之規定之勞工,其雇主依法即應為其勞工投保勞健保。此項義務不會因為勞工拒絕投保而免除。
若勞工拒絕投保,而雇主又未為其投保者,根據《勞工保險條例》第71條之規定:「勞工違背本條例規定,不參加勞工保險及辦理勞工保險手續者,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鍰。」以及同法第72條第1項規定:「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不論是勞工及雇主,均有可能受罰。
而根據您所提供之資訊,尚無法確定貴管理委員會之僱用總人數是否達5人,若達5人以上時,則根據前揭《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屬於強制投保之對象,此時不論勞工是否拒絕,均應依法為其投保;反之,若貴管理委員會之僱用總人數未達5人,則非強制投保之對象。若勞工已依法在漁會投保勞保時,則貴管理委員會即可毋庸為其投保「勞保」,但仍應依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之規定,為其投保「職災保險」,否則仍有會有相關罰則。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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