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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業賠償責任上限


王 發問於 2024-01-26 | 臺中 | 其他未分類業

Q: 您好

1. 請教餐飲業設立時分別採以行號與有限公司兩種形式,在發生非惡意食安問題導致顧客健康受到嚴重危害或是不幸身亡時,賠償或清償責任是否分別採無限清償與有限清償?亦或者因涉及人身安全健康,兩者皆須負無限或連帶清償責任?

2. 以2023年八寶冰店食安問題來說,新聞報導該冰店賠償了上百萬元,想請教,該冰店是因為登記為行號所以須負擔無限清償責任嗎?如果他登記為有限公司且資本額同樣為新台幣3000元整,那此情況來說該店需負擔有限責任(僅以資本額賠完為上限)或需負無限清償責任?

先感謝撥冗回覆,謝謝您

商業登記與公司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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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簡要回答您的問題如下:

一、公司法界,有人說工業革命後最偉大的發明並不是蒸汽機、火車頭,而是「有限責任制度」,因為有了有限責任制度,人們就更願意去做生意、冒險、創新。

二、在台灣,若要享受有限責任制度,就必須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這兩種公司,在經營事業領域內發生民事賠償責任的話,身為股東最多就是投資本金全部賠光(公司賠到倒閉),但不用再自己從口袋裡掏錢出來賠。

三、若是行號,其實根本就不具有「法人格」,只是一個事業的商業登記而已(概念就是:老K牛肉麵即王OO)。因此行號的責任當然就都會歸在自然人身上,行號要賠1000萬,經營者當然也就負1000萬的責任。

四、有限責任的例外:揭穿公司面紗原則。這個原則從英美法引進,訂定於公司法第99條和第154條,若被認定為股東惡意藉由公司法人格制度躲避債務,那麼就會例外地否認公司法人格,讓股東自己負「無限責任」。但這個原則法院在使用上相當謹慎,適用的案例極少,只有在相當極端的狀況才會使用這個條款。

五、若有進一步的法律諮詢需求或法律顧問方案洽談,歡迎與我聯絡。


Francis Lin林冠亨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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