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無償保管及客戶付款問題

無償保管及客戶付款問題


COOOOOOOOOOOOO 發問於 2024-01-24 | 臺北 | 製造業

Q: 1.本公司為印刷廠股份有限公司,純印刷,沒有在賣紙。客戶為了低價的紙張,108年從紙行買進之後硬要放我們公司倉庫(沒有付我們管理費),用沒幾次之後再也沒有使用這筆紙張。等四年後的現在跟我們說要調紙,發現紙張已泛黃,邊邊角角也有撞到的痕跡,客戶說要我們照價賠償,請問這樣合理嗎?公司應負責賠償嗎?
2.某客戶整個月的訂單有50筆,因為其中一筆訂單金額有疑慮,要跟本公司協調,但沒有設下日期期限;說其他49筆訂單沒問題的也暫不付款,請問這樣合理嗎?

損害賠償

瀏覽人數:199

A:  您好,謹概為提出意見如下:

首先針對第一個問題,根據《民法》第590條之規定:「受寄人保管寄託物,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如果是「無償寄託」之情形,受寄人(也就是貴公司)必須負擔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義務,也就是貴公司如何保管自己之紙張,相對應地,也應該以同樣之方式保管客戶之紙張。如果因為保管有過失,可歸責於貴公司時,則客戶可依據債務不履行之相關規定向您請求損害賠償。惟損害賠償僅是回復至應有之狀態,故貴公司理論上仍得主張折舊或正常範圍內之紙張變黃等非可歸責於貴公司之部分不予賠償。

至於第二個問題,根據《民法》第505條規定:「(第1項)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第2項)工作係分部交付,而報酬係就各部分定之者,應於每部分交付時,給付該部分之報酬。」而每筆訂單原則上屬於不同之交易,因此,倘若其他49筆訂單貴公司已經依據契約履行完畢,則客戶即應給付相對應之價金,並不得以某訂單有爭議為由拒為給付。如客戶拒為給付,貴公司應可依據前述《民法》第505條請求對方給付報酬。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提醒您,本律師在此提供僅一般性、原則性法律意見,故並非代表本律師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的內容背書。
如需更近一步委託,請來電預約 張一合律師,預約專線:02-2425-2400


張一合 律師
樂業法律事務所
商務法律|民事糾紛|刑事案件|細心專業
台北所  10491 台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二段108號7樓之3(捷運松江南京一號出口)
基隆所  20145 基隆市信義區信一路16號
電話:02-2425-2400 (歡迎來電預約)
傳真:02-2425-2411 
臉書粉專搜尋:張一合律師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