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我和朋友最近想在日本開公司,透過網站販售日本的非處方籤藥品到全世界,台灣也是我們想販售的國家之一。我們擁有日本醫藥販售執照,和其他已經在販售藥品的日本網路藥妝店相同。
最近看到網紅因為在日本販售藥品到台灣被罰款。請問為什麼其他日本的網路藥妝店可以販售並且計送到台灣?跟他沒有日本醫藥販售執照是否有關?
由於新聞媒體的報導並沒有很詳細描述相關法規,請問是否可以查詢到相關的判決書去看看其中詳細的判決內容?
謝謝
A:
您好,日安:
依您所述,似乎是希望自國外輸入藥品,謹簡要回覆如下,詳細狀況亦可向主管機關進一步詢問:
1.按藥事法第22條:「(第一項)本法所稱禁藥,係指藥品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一、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毒害藥品。二、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但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自用藥品進口者,不在此限。(第二項)前項第二款自用藥品之限量,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公告之。」
為此,請務必於輸入藥品前(無論是郵寄或是網購寄入),取得主管機關之核准(例如:事前申請進口同意書並辦理相關事項),避免違法。
否則,可能有藥事法第82條「(第一項)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第二項)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以下罰金。(第三項)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第四項)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第83條「(第一項)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第二項)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第三項)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第四項)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等責任,不可不慎。
2.另外,按藥事法第27條第1項:「凡申請為藥商者,應申請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繳納執照費,領得許可執照後,方准營業;其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登記。」
至於申請辦理藥商設立登記申請應備文書、資格及相關事項,則建議貴公司宜向地方政府衛生局進一步詢問。
而若未具備藥商資格而無照販售藥品,則可能違反藥事法第92條第1項之規定,遭裁處新臺幣3萬元至200萬元罰鍰。
【但以上建議僅供初步參考,仍須視具體狀況,方能為準確之判斷。謹建議您宜備齊相關資料,向鄰近地區專業法律人士面談、進一步諮詢。】
運鞍法律事務所
鄭婷婷 合署律師
708臺南市安平區慶平路571號7樓
(06)297-7899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