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關於台端詢問的問題,涉及幾個層面的問題,分述如下:
一、口頭答應仍屬雙方合意:
雖然貴公司員工未與公司有書面合約明文約定遠端工作,但既然有口頭承諾達成合意,自屬意思表示合致,可拘束勞雇雙方。
二、貴公司調動合法性,應以是否合於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各項要件為斷:
(一)實務上企業調動行為合法性,依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規定,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以下五項原則:
1、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2、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3、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4、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5、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二)貴公司欲調動該員工於特定時間回臺灣辦公室工作,即需視是否符合上述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規定之各項款之規定而定。
三、貴公司是否可以以曠職為由扣薪或資遣?
如貴公司調動不合法,自不能以曠職為由扣薪、資遣。反之,如調動合法,則可以以曠職為由扣薪或資遣。
以上意見,係依台端文字敘述為據,提供參考。如仍有疑問,建議與律師約面談諮詢,詳細評估與討論。
A:
您好,針對您詢問工作地點調動等問題,回答如下:
(一)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地點,應符合以下調動五原則:
1. 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未有不當動機及目的。
2. 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3. 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4. 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5. 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也就是說,倘若勞動契約中,雙方有約定工作地點。而此時卻因營業及公務需求有調動枝筆要,雇主只要提出需要員工回辦公室上班的合理理由(例如:溝通便利性、資訊安全考量等),並給予相當的辦理期間或協助,雇主就可以合法的使勞工變更工作場所。
(二) 對於雇主合法的調職、調動命令,勞工即有義務配合,而不能拒絕公司的調動令。
若勞工拒絕調動、拒絕至新職位報到,則可視為「無正當理由曠職」。雇主當然可記缺席為曠職,並依該員工曠職的情形,以《勞動基準法》第 12 條第1項第6款「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 3 日,或 1 個月內曠工達 6 日」,不經預告與勞工終止契約。
(三) 以上僅先就您所詢問的事項進行扼要說明,若之後有相關的勞雇契約等相關問題,建議您可以洽詢律師或其他專業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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