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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受傷老闆如何自保


許OO 發問於 2024-01-21 | 臺北 | 營造及工程業

Q: 小弟工程行有聘請臨時工領現,未幫工人投保工人都是自行加入職業工會,工人在工地出事老闆該如何自保,勞動契約該如何合法處理

勞動契約 員工職業災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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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謹概為提出意見如下: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1項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91條復規定:「勞工因職業災害所致之損害,雇主應負賠償責任。但雇主能證明無過失者,不在此限。」基於上述規定,只要勞工是因為職業災害而受有損害時,除非雇主能夠證明已經依據相關法令,特別是《職業安全衛生法》避免職業災害發生,否則不論勞工是否由雇主投保或者勞工自行加入職業工會投保勞健保,雇主均必須負賠償責任。

另外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3條規定:「勞工在第50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59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以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84條規定:「(第1項)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終止與職業災害勞工之勞動契約:一、歇業或重大虧損,報經主管機關核定。二、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醫院評鑑合格醫院認定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三、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事業不能繼續經營,報經主管機關核定。(第2項)雇主依前項規定預告終止勞動契約時,準用勞動基準法規定預告勞工。」基於上述規定,原則上發生職業災害或職業病之勞工,於醫療終止前,雇主不得任意資遣或解僱勞工。

因此,就您所詢問之事項,如欲合法處理勞動契約,則必須符合前述《勞動基準法》以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之規定。提醒您,倘若您的工程行是以聘僱臨時工為主,建議您可投保相關「僱主意外責任保險」,將風險透過保險機制予以轉嫁。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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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一合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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