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謹概為提出意見如下:
根據《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項規定:「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或從事建造、採取土石、變更地形,違反本法或內政部、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當地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得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不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根據您提供之訊息以觀,您的狀況屬於違反「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情形,依據上述《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項規定,當地地方政府得處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人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甚至可以按次處罰,最嚴重可以處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
而依據您所在地,屏東縣政府有頒布《屏東縣執行違反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裁處辦法》,該辦法第4條規定:「(第1項)違反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案件之裁處原則如下:一、情節重大案件於首次查獲時,處新臺幣十二萬元罰鍰並勒令停止違規使用或恢復原狀,按次處罰以每次增額新臺幣六萬元之罰鍰,第三次查獲時,依都市計畫法第八十條規定,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二、特定行業案件於首次查獲時,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勒令停止違規使用或恢復原狀,按次處罰以每次增額新臺幣六萬元之罰鍰。三、一般行業案件於首次查獲時,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勒令停止違規使用或恢復原狀,按次處罰至第三次開始以每次增額新臺幣六萬元之罰鍰,持續處罰至停止違規使用或恢復原狀為止。(第2項)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除罰鍰外,於第二次裁處後,並得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第3項)裁處對象以處罰行為人為原則並以副本通知所有權人。但執行中如遇有無法處罰行為人或處罰行為人已無法達成遏止不法之行政目的時,得敘明理由裁處行為人以外之所有權人或管理人。(第4項)前項裁處對象應擇一為之。」
根據前述《屏東縣執行違反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裁處辦法》第4條之規定,對於您的案件,原則上應該會於首次查獲時先處罰鍰,並勒令停止違規使用或恢復原狀,而不會直接進行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等措施。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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