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你好。請問我在fb 社團購買商品,我問他郵局帳戶多少?我直接先匯款給他,但他說不用直接用超商取貨付款方式就可以了,但我去取貨時店員說是國際包裹,你有從國外買東西嗎?我說沒有。後來我就不取貨了。但後來賣就超生氣的恐嚇我若不領我就公布你的個資。
請問我該怎麼辦呢?謝謝你
A:
1.在fb 社團買東西不領貨,構成債務不履行,他按契約可要求您賠償
2.但後來賣就超生氣的恐嚇我若不領我就公布你的個資->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8 條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依第十五條或第十九條規定向當事人蒐集個人資料時,應明確告知當事人下列事項:
一、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名稱。
二、蒐集之目的。
三、個人資料之類別。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五、當事人依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六、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
3.第 19 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且已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五、經當事人同意。
六、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八、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4.第 41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5.若他公布您個資可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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