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教育訓練切結書

教育訓練切結書


蕭OO 發問於 2024-01-19 | 彰化 | 其他

Q: 律師您好:
1.請問公司因員工參加外訓要求簽訂最短年限約定書是否具其效力?

員工因公司業務需求參加外部訓練,但切結書內容載明須依照受訓費用及公司所支出之成本,並對應核對表後約定受訓後之服務期限,否則將賠償相關訓練費、差旅費及其他成本,請問這樣的切結書是否合理且具效力。
2.若員工簽訂約定書後離職,約定書內寫到除了扣除上述訓練相關之成本外還需以違約事實發生之最近一個月工資的1.5倍作為違約金,請問此項約定是否具效力?

勞資爭議 勞動契約

瀏覽人數:1500

A:  您好,謹概為提出意見如下: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規定:「(第1項)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第2項)前項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不得逾合理範圍: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二、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三、雇主提供勞工補償之額度及範圍。四、其他影響最低服務年限合理性之事項。(第3項)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約定無效。(第4項)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基於前述規定,若雇主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第1項之第1款或第2款事由,即可與勞工約定「最低服務年限」,至於「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是否合理,則必須依據個案進行判斷,單從您的敘述,尚無法得知該「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是否合理。

至於違反「最低服務年限」之法律效果部分,《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第4項僅說明在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下,違反「最低服務年限」時,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但反過來說,如果是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違反「最低服務年限」時,即可約定勞工應負相關之違約責任。因此,若公司所擬定之勞動契約中,有違反最低服務年限時之相關責任的約定,並不當然無效,仍須視具體條款約定內容而定。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提醒您,本律師在此提供僅一般性、原則性法律意見,故並非代表本律師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的內容背書。
如需更近一步委託,請來電預約 張一合律師,預約專線:02-2425-2400


張一合 律師
樂業法律事務所
商務法律|民事糾紛|刑事案件|細心專業
台北所  10491 台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二段108號7樓之3(捷運松江南京一號出口)
基隆所  20145 基隆市信義區信一路16號
電話:02-2425-2400 (歡迎來電預約)
傳真:02-2425-2411 
臉書粉專搜尋:張一合律師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