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謹概為提出意見如下: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規定:「(第1項)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第2項)前項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不得逾合理範圍: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二、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三、雇主提供勞工補償之額度及範圍。四、其他影響最低服務年限合理性之事項。(第3項)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約定無效。(第4項)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基於前述規定,若雇主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第1項之第1款或第2款事由,即可與勞工約定「最低服務年限」,至於「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是否合理,則必須依據個案進行判斷,單從您的敘述,尚無法得知該「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是否合理。
至於違反「最低服務年限」之法律效果部分,《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第4項僅說明在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下,違反「最低服務年限」時,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但反過來說,如果是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違反「最低服務年限」時,即可約定勞工應負相關之違約責任。因此,若公司所擬定之勞動契約中,有違反最低服務年限時之相關責任的約定,並不當然無效,仍須視具體條款約定內容而定。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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