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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所詢事項,依照您的題旨說明,本所理解貴公司將於4月從五股搬遷至台北市,惟您的部門人員不願跟隨搬遷故離職,如果此前提事實理解正確,則就結論上而言,應有機會請求公司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惟成立可能性或許不高,惟因提問內容中關於事實部分有許多不清楚的地方,謹就所提供事實簡要回覆如下。
1. 關於您必須至新工作地點上班,涉及兩個問題,第一個問題是是否該當「遷廠」的問題。依照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規定:「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依照您的來信說明,貴公司將於4月從五股搬遷至台北市,惟上開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規定之「遷廠」,解釋上應為工廠的搬遷,目前實務上亦無明確見解認為可適用於一般公司搬遷。惟考量上開規定之立法意旨,一般公司搬遷,如搬遷地點上較原地點較遠,於解釋上應有機會該當本條,惟是否適用,仍以法院見解為最終判斷。
2. 縱無法以「遷廠」之離職為由請求非自願離職給付,仍可考慮以公司違法調動為由,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為由,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
(1) 公司調動時,調動合法與否須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之調動五原則判斷,即:「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2) 在過去司法實務上對於搬遷所造成之工作地點調動是否合理,除搬遷是否有經營上的必要理由外,原地點與新地點的距離及是否提供交通補助亦為常見判斷要素。
(3) 根據您的說明,公司係從五股搬遷至台北,從地點上而言仍在雙北生活圈內,就一般認知而言,距離並不如台北至外縣市(如:台北至台中、台中至高雄)搬遙遠,且公司將會提供交通津貼,如公司搬遷確實有經營上的必要,則要主張違法調動的成功機會可能不高。
3. 綜上所述,依照目前您所提供說明,有機會請求公司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惟成立可能性或許不高,惟因提問內容中關於事實部分有許多不清楚的地方,上開意見僅係就您的說明所做的初步回覆,如有提供更進一步的資訊亦可能有不同答案,如須進一步了解,再請不吝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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