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想問一下,我與朋友合作開餐廳,因不和決定拆夥。
當初出資各30萬左右頂讓一間店,股份一人一半,如果我決定留下來繼續經營,請問該如何拆帳。
A:
您好:
原則上若您與朋友合作開餐廳,並未成立公司之組織體,則契約性質上應與民法「合夥」較為相似,倘若雙方均有終止契約之意思,建議雙方可以先清點既有資產、虧損等(即所謂清算),擬定關於資產、虧損雙方應如何分攤之約定,進而處分相關的資產、虧損等。但是原則上無論盈虧,會以雙方當初出資比例作為比例分攤的基準,當然雙方若另有不同約定亦無不可。
倘若您欲繼續經營,則您應會希望將事業的相關生財器具等歸您所有,此時端視清算結果進行找補。一個大原則是只要雙方同意終止合作、也同意分配的結果,載明結束的時間以及分配財物的處理方式,即無不可。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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