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你好,敝公司為餐飲門市服務業近期與一名無法配合調班之員工,進行解,最後委員建議資遣該名員工終止勞動。但後來該名員工已律師告知會影響商業糾紛為由拒簽。我想問什麼樣的商業法條會因這名員工在職或被資遣而影響?
A:
您好,謹概為提出意見如下:
按《勞動基準法》第12條規定:「(第1項)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第2項)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依據您所提供之內容來看,倘若當初的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中已明文規範勞工必須配合公司之業務狀況調整工作時間,而勞工卻未能配合,或者明定之工作時間,勞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原則上公司即可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4款或第6款之規定,得不經預告終止與該名員工之勞動契約。
而上述終止勞動契約,原則上是公司單方面終止勞動契約,並無須員工簽署任何文件,因此即使員工拒簽任何文件,亦不應響公司依據前揭《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4款或第6款之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提醒您,本律師在此提供僅一般性、原則性法律意見,故並非代表本律師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的內容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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