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你好,
現在預售屋是驗屋階段,驗屋未通過的項目與建商溝後沒有達到共識,建商表示如果不滿意可以退戶,退戶會歸還已付的錢再加利息。
想詢問,這部份退戶的金額是否有法源可以參考
1. 已付的金額是否包含建商已收取的代書費等費用?
2. 退戶的金額是除了以已付的金額來計算之外,是否可以依目前市價來計算?
3. 建商說的利息的% ,我從定型化契約並沒有特別看到有載明,請問這個定型化契約會有嗎?
4. 這種清況下的退戶,是否符合這條定型化契約中的這條「若賣方未依核准工程圖樣與說明書標準施工、違反建材設備及其廠牌規格、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或賣方瑕疵擔保責任,買方可解除契約,且能請求賠償房地總價款15% 違約金,但賠償金超過已繳價款,則以已繳價款為限。」
5. 買方在這之前已經找過設計師做客變的設計費、驗屋費等費用,是否可以請建商賠償?
謝謝
A:
1.民法第 259 條
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
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
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
三、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之。
四、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
五、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之限度內,請求其返還。
六、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2.已付的金額是否包含建商已收取的代書費等費用?->
法無明文視雙方主張舉證
3. 退戶的金額是除了以已付的金額來計算之外,是否可以依目前市價來計算?->
按民法249條規定
4.這種清況下的退戶->
視雙方主張舉證及契約規定
5.買方在這之前已經找過設計師做客變的設計費、驗屋費等費用,是否可以請建商賠償?->
按民法249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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