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我們是音樂舞蹈教室,我們有簽約一位老師,有收培訓金,
合約內容有說期滿培訓金可退回,
但若培訓期間內未履行合約規定就不會退回,
如今合約已到期,
這位老師解約並要求拿回培訓金,我們評估認為這位老師因為沒有配合我們請她來教室觀摩課程的邀求,
而未達成合約內「配合訓練」的部分所以無法將培訓金退回,這位老師表示「我們沒有一直邀求她來」,並要訴諸勞基法處理,
合約內容:乙方同意於職前訓練和在職訓練期間如有下列情事之一發生時,視同未履行合約規定,並應負擔師資培訓費用新台幣一萬五千元整以賠償甲方人事訓練準備之損失:
1.乙方因個人因素無法完成該訓練課程
2.乙方於戀期間無故缺席
3.乙方於訓練課程期間態度不佳
想詢問我們這樣的合約是否有違反勞基法以及我們是否真的有需要退還培訓金?
A:
您好,本律師有擔任各類工作室、公司企業的法律顧問,經常處理類似的問題
1、您可以主張雙方屬於承攬關係,而非勞動契約,不適用勞基法
2、建議委託律師寄發存證信函給對方,要求賠償違約費用,並且拒絕返還培訓金。
3、同時,應該保存雙方對話紀錄與相關書面資料
4、如果有其他問題,建議加LINE ID:lightkkao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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