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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行汽車被假扣押如何解決?


王OO 發問於 2024-01-14 | 臺北 | 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Q: 靠行汽車被假扣押如何解決?

是不是該寫第三人異議之訴,請法院裁決,是否該將車輛還給我,因車輛所有權人應該是我,被假扣押是因為車輛登記在公司名下,所以車子歸還的機率會有幾趴!還請賜教!謝謝!

契約審閱 契約之訂立與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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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68 年台上字第 3190 號
強制執行法第十五條所謂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係
指對於執行標的物有所有權、典權、留置權、質權存在情形之一者而言。
上訴人 (道教會團體) 主張訟爭房屋係伊所屬眾信徒捐款購地興建,因伊
尚未辦妥法人登記,乃暫以住持王某名義建屋並辦理所有權登記,由王某
出其字據,承諾俟伊辦妥法人登記後,再以捐助方式將房地所有權移轉登
記與伊各節,就令非虛,上訴人亦僅得依據信託關係,享有請求王某返還
房地所有權之債權而已,訟爭房地之所有權人既為執行債務人王某,上訴
人即無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
2.65 年台上字第 1797 號
民法第七百五十九條所謂因法院之判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
係指以該判決之宣告足生物權法上取得某不動產效果之力,恆有拘束第三
人之必要,而對於當事人以外之一切第三人亦有效力者而言,惟形成判決
始足當之,不包含其他判決在內。關於命被上訴人陳某辦理所有權移轉登
記之確定判決,性質上既非形成判決,尚須上訴人根據該確定判決辦畢所
有權移轉登記後,始能取得所有權,自難謂上訴人於該所有權移轉登記事
件判決確定時,即取得系爭土地之所有權。嗣後上訴人既迄未辦畢所有權
移轉登記,則其尚未取得系爭土地之所有權,殊無疑義,是上訴人本於所
有權請求排除被上訴人楊某等之強制執行,即難認為有理由。
3.75 年台上字第 2225 號
假扣押之執行,以假扣押之標的脫離假扣押之處置,例如將假扣押標的交
付執行或撤銷假扣押,其程序即為終結。在將假扣押標的交付執行之情形
,尚未進行至執行名義所載債權之全部或一部,因對於執行標的物之強制
執行達其目的時,係屬本案之強制執行程序尚未終結,第三人就執行標標
的物如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僅得提起請求排除本案強制執行程序
異議之訴,對於業已終結之假扣押執行程序,殊無許其再提起異議之訴請
求排除之餘地。
4.強制執行法第15條規定:「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債務人亦否認其權利時,並得以債務人為被告」。  
5.綜上判決,被假扣押是因為車輛登記在公司名下,提起業已終結之假扣押執行程序異議之訴,且非名義上所有權人,尚難謂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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