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民國100年11月11日電子郵件1001111b函釋:
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完成之著作,其各人之創作,不能分離利用者,為「共同著作」。次按本法第40條之1規定,共有之著作財產權,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全體同意,不得行使之。所詢歌曲中之曲譜、歌詞並非「不能分離利用」,故非屬本法所稱之「共同著作」,而一般稱之為「結合著作」。是以,如欲同時利用曲譜與歌詞,而曲譜與歌詞之著作財產權分屬不同人時,自須分別取得曲譜與歌詞之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如僅欲利用歌詞,自僅須取得歌詞之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而無須取得曲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
2.著作權法第 40 條:
共同著作各著作人之應有部分,依共同著作人間之約定定之;無約定者,依各著作人參與創作之程度定之。各著作人參與創作之程度不明時,推定為均等。
3.由以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民國100年11月11日電子郵件1001111b函釋可知,網頁程式及視覺作品應係結合作品,應可分離。
4.若價值不高建議透過調解處理,另可先發函告知對造請他先下架並處理爭議。
A:
您好,依據您的簡述回覆如下:
首先,需要先判斷您的所述的"作品集"是否可以把您設計的部分跟對方設計的部分分離使用,例如:這個作品集雖然同時使用了您的美術設計以及對方的程式設計,但是您的美術設計即便脫離這個電腦程式,還是可以使用、仍然可以成為一個美術著作,而對方的電腦程式也可以獨立使用。這種狀況下,兩個人的設計就是屬於不同的著作,只是將兩個著作結合使用而已,所以除非另訂契約,否則對各自創作的部分用有各自的著作財產權及人格權。
如果兩個人的設計必須綁在一起才有辦法使用,那麼就屬於共同著作。
如果是可以分離使用的話,那麼您設計的部分有可能屬於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第4款的美術著作,因為您是著作人,在沒有另訂契約情形下,您是是著作人格權及財產權的擁有者,對方在未經您同意之情形下,擅自將您的美術著作發表在對方的網站上,可能侵害您的姓名表示權(著作權法第16條)及公開傳輸權(著作權法第26條之1);如果是未曾對外發布過的美術著作,那麼還有可能侵害您的公開發表權(著作權法第15條)、公開展示權(著作權法第27條)。
您可以依著作權法第84條規定請求下架您被侵權的部分、依著作權法第85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及在作品上標示上您的名字、依著作權法第88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此外,對方還有可能須負擔著作權法第92條、93條之刑事責任。
如果是不可分離使用的話,那麼該作品集就屬於您與對方的共同著作,依雙方約定或參與創作的程度定兩人的應有部分分別是多少,如果參與創作的程度不明,那麼就推定為兩人各半(著作權法第40條)。即便是共同著作,您還是擁有獨立的姓名表示權及公開發表權等著作人格權,而公開傳輸權及公開展示權等著作財產權部分則是與對方共有,但這些權利必須您與對方都同意才可以行使。
所以對方未經同意就把作品集展示到自己公司的網頁這個行為,還是會構成侵害著作權的。依著作權法第90條規定,您仍然可以依照上一段中說的方法請求下架、損害賠償、或表示上您的姓名等等。
但,如果您是以受雇人身分(例如:受公司聘僱、或者受對方聘僱)於職務上完成的設計,那麼在沒有另行約定的情形下,您雖然是著作人格權擁有者,但是著作"財產權"是屬於僱用人的(著作權法第11條),那麼對方的行為就沒有侵害您的著作財產權,因為您不是著作財產權的擁有者。
以上為根據您的問題所做簡覆,詳細情形需依具體個案狀況再判斷,如有需要,建議您攜帶相關資料尋求專業法律人士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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