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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相關刑事法規 侵佔的定義

侵佔的定義


蔡OO 發問於 2024-01-07 | 臺中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您好 請問員工收取貨款4000元後請假,隔日上班也未主動繳回經公司詢問後才坦承已將貨款
挪為己用,該員工當日用母親生病需醫藥費為由再向公司借資10000元,再從10000元內扣除欠
公司的貨款4000元,這樣的行為請問公司想提告侵佔貨款可以成立嗎?

侵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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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刑法第335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同法第336條第2項規定:「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故員工就其收之公司貨款新臺幣(下同)4000元款項據為己有挪作他用,應成立業務侵占罪。

至於侵占罪係以侵占行為完畢即為既遂,故縱令事後將侵占之款如數返還,亦無解於侵占罪之成立(最高法院43 年台上 字第 675 號過往判例意旨參照),從而該員工就算事後(欲)以向公司借貸10000元,扣除4000元以為歸還上述侵占款項,仍不影響(該)業務侵占罪之成立。

以上回覆謹供作參考,仍須視個案情況以提供具體建議,更細緻討論,歡迎洽詢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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