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本人跟朋友合夥建立建設公司,成立時朋友在line寫上股東利分配,因朋友親哥哥與朋友房子貸款出資,兩兄股份各佔40% ,還有朋友太太佔12% ,我佔8% 股份,後續利潤也是這樣分,但在經營公司上,找廠商、聯繫廠商處理大小事,兼銷售房屋這部分,然後售屋價格高於利潤還需要跟公司及朋友合夥人分利潤,覺得有點不太公平,請問各律師有什麼方式能夠平衡合伙股東分潤呢?目前也沒跟公司簽分潤相關等合約
A:
您好:
有關合夥建立建設公司,須先釐清您所述是成立合夥事業,或是成立公司(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兩種情形後續的法律效果會有差異;之後再檢視您所簽訂的合夥契約或建設公司的公司章程有無記載利潤分配方式?原則上公司利潤分配須按照合夥契約或公司章程的約定;若您認為您額外付出時間、精力等勞務,或是銷售不動產應額外分配利潤,建議您還是要與合夥人或公司股東討論您的勞務是否應額外支領報酬,或是銷售不動產之金額高於合夥事業或公司所訂定底價,是否應支領獎金,並以書面約定,方可保障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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