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如買家明知上網購物下標後未取貨,賣家將損失運費,卻基於損害賣家之意圖,在網路商店中交易平台內下標購買商品,並指定特定地點取貨付款,造成賣家信以為真而將訂購商品送交運送公司送至該指定地點統一超商親河門市,然買家未前往領取,致使該商品均再由貨運公司退件,賣方因此損失運費,實務上確有遭致提告而受法院以犯刑法第355 條之詐術使人損害財產罪判刑之案例(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7 年度易字第 509 號刑事判決參照)。
準此,本件恐(亦)有刑事法律風險存在(尤其,依問題所示,賣家已事先在賣場上說明,可取貨付款免訂金,但不可棄標或不取,買家辯稱無主觀犯意似難為法院所採。)。
以上回覆謹供作參考,仍須視個案情況以為具體建議,如需更進一步討論,歡迎洽詢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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