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雇主給予特別休假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乃勞工工作 5 年以上,未滿 10 年者,在 5 到 10 年間,每年即有 15 日特休。
您既係於民國(下同)108年3月1日到職,而(預計)於113年4月1日離職,這樣是工作了5年又1個月,故您離職時,雇主應給予您滿5年部分之特別休假15日。至於多出的1個月則為畸零年資,因未達任何法定要件,乃雇主若不再額外給假,尚無違反相關規定。
以上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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