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公司要進口日本原料後販賣給台灣藥廠, 但該日本原料在台灣已有獨家代理商,若公司進口後會面臨何種法律問題? 或是跟日本原料商另簽代理可行嗎??
A:
您好,
一、首先要先釐清,您這邊提到的獨家「代理」,究竟是法律上的「代理」還是「經銷」?
若貴公司是以日本廠商的名義(不是指品牌)在台灣做交易,那麼才會是法律上的「代理」;若貴公司是向日本廠商「買貨」,再以貴公司自己的名義和台灣藥廠簽供貨契約,則是「經銷」。簡單講,如果貴公司有把貨「買斷」,通常就是經銷而非代理。
二、獨家「經銷權」其實不是法定的權利,而是商業上談妥的條件。經銷權因為契約而產生的,跟房子地所有權、專利權這些藉由法律直接給予的權利不一樣。
三、舉例而言,A公司給予B公司獨家經銷權的意思是,A公司必須保障B公司在獨家經銷的地域範圍內,沒有其他A公司的經銷商。如果A公司在獨家經銷的地域範圍內,又指派C公司作為經銷商,那麼A公司就違約了。但B公司和C公司之間並沒有任何契約關係,所以大部分情況下,B公司只能告A公司違約,卻不能直接告C公司。
四、但須注意,進口後貴公司若有使用原廠商標(Logo)的行為,可能涉及「未經授權使用他人商標」的商標侵權;此外若貴公司進口後的標示、行銷足以讓一般消費者誤認為是授權經銷商,則可能會有公平交易法的問題。
以上先跟您介紹經銷權的概念,至於解決方案部分必須審慎研究貴公司與日本原廠、台灣既有經銷商的關係,以及重要的商業背景事實、需求,才能提供精確有效的意見。如您有意進一步諮詢,歡迎與我聯絡(email:francislin311@gmail.com、FB:https://www.facebook.com/attorneyfranciskh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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