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男友就職於未加保勞健保之餐飲業,其營業額經常交由員工代為保管(保管者居住於店面樓上,同時為倉庫),近期共發生兩次營業額遺失,因未有完整監視器畫面,僅能拍攝到人員有上樓(正常補貨需求),便要求被拍攝到的人全額賠償。我的問題如下:
1.資方無法提出充分證據證明錢的流向,員工是否需要賠償?
2.因工作上需求進行補貨被拍攝到,員工是否需要賠償?
3.資方本身沒有責任嗎?
以上問題,麻煩大家了!
A:
您好,
本案涉及證據的問題,須先了解營業額由何人保管,保管方式為何 ? 失竊前是否還有其他人可能接觸到營業額 ?
依刑法第320條第1項規定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資方如要指控員工竊盜,亦應提出具體證據證明合理懷疑員工有竊盜之嫌,因所詢問題事實尚待釐清,敬請進一步諮詢律師。
博群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所長
邱奕賢律師
諮詢專線 : 04-3602-2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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