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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責任


陳OO 發問於 2023-12-31 | 臺北 | 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Q: 律師您好

請問我是一家股份有限公司(資本額1800萬)的監察人,我沒有持有該公司股份。
如果該公司的資本額可能是借資來增資的(虛假增資)我是否會有刑事責任?

如果公司執業時有涉及刑事(負責人連帶責任)或民事糾紛,需要賠償受害人(假設1000萬),但公司其實是虛假增資,可能只有500萬資本額,另外的資本額都是借來的,我是否有涉及公司法224條需要賠償公司並對上述間接債務負連帶責任?

刑事訴訟程序與法令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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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目前法院對於此種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未能就公司無實際依公司法第9條規定收取應收之股款為發現並及時處理的判決,多有認定被告身為監察人,如未能隨時調查公司財務狀況並制止,被告就其監察人職務之執行,顯有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並致公司受有損害,應與公司董事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司法第224、226條)。
因此,如您已知悉公司有您所述之上開情形,身為公司之監察人仍應有相關之積極作為,以避免將來可能面臨之民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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