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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打算過完年後離職

打算過完年後離職


王OO 發問於 2023-12-29 | 桃園 | 運輸、倉儲及通信業

Q: 本人於2023年9月1日到職,預計於2024年2月28日離職。照之前查到勞基法的規定,我必須至少於2024年2月18日提出離職。
現在的問題是:
1.我如果於2024年1月1日就預告公司,我要在2024年2月28日離職,可以嗎(時間超過10天預告期)?
2.公司如果提前在2024年1月多就要我直接不用來上班,這樣算被資遣嗎?
3.我若在2024年1月1日跟公司說我預計2月28日離職,但我最後在2月4日改通知公司,我要在2月14日離職,可以嗎?
4.我在跟公司提出離職預告後,這段期間內依照規定請事假,公司若不允許,是合法的嗎?一定要告知事由嗎?

勞資爭議 離職與資遣 請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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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謹簡要回覆如下:

1.依照勞基法第15條第2項及16條第1項規定,您的年資為3個月以上未滿一年,故預告期間為10日,如果您預計在2024年2月28日離職,最遲於2024年2月19日預告公司即可,故提前於2024年1月1日預告公司沒有問題。

2.在離職預告期後至最後上班日為止,與公司間的勞動契約都存在,如果公司提前請您1月多就不用來上班,是單方拒絕您的勞務給付,仍然需要給付至離職日為止的工資,如未給付則可依法請求給付工資。如果公司沒有明確表示資遣或提前終止勞動契約的意思,則無資遣或勞動契約提前終止的問題。

3.如果您已於2024年1月1日預告2月28日離職後,又於2月4日改為預告2月14日離職,則因1月1日預告離職時您的意思表示已經因為到達公司生效,司法實務上基於法律關係安定性的考量,有可能認定您之後於2月4日改預告於2月14日離職的行為解釋上恐無法產生撤回前面意思表示的效力(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勞上易字第38號判決參照)之可能性。但因2月4日改為預告2月14日離職仍然在法定預告期間內,公司應不會有太多意見,如您希望在2月14日即離職,還是可以於2月5日之前(如:2月4日)跟公司提前預告,如公司不願接受,再做後續打算。

4.依照勞基法第43條及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第10條規定,如果請事假有正當理由,且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公司原則上無法拒絕。但因為事假並非特休,如果無告知公司正當理由,公司是可以拒絕事假的。

以上回覆,僅係依照您的說明內容所為之初步回覆意見,如需進一步了解,請洽本所諮詢。


勝綸法律事務所
潘穩中律師
EMAIL:wenchung.pan@sllaw.com.tw
TEL:(02)2542-6860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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