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消費者在網路上購買商品或服務,消費者可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7天內,向電商經營者主張無條件解除契約,不需負擔任何費用,如解約後運送費用、要求消費者自行付費將商品寄回,或扣除銀行退款手續費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3項規定,消費者於第1項所定期間內,已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者,契約視為解除。
再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2條規定,當消費者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以書面通知電商經營者解除契約,除雙方另有個別磋商的約定之外,電商經營者應於收到消費者通知解約之次日起15日內,至原交付處所或約定處所取回商品,因此本題旨中不應由消費者負擔解約後退回商品之運費。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