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謹概為提出意見如下:
根據《工業團體法 》第13條第1項規定:「同一區域內,經依法取得工廠登記證照之公營或民營工廠,除國防軍事工廠外,均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加入工業同業公會為會員;其兼營兩種以上工業者,應分別加入各該業工業同業公會為會員。」因此,原則上領有工廠登記證之工廠均有義務於開業後一個月內加入工業同業公會。
另外,所謂直轄市「工業會」,根據《工業團體法 》第50條規定:「直轄市工業會由左列會員組織之:一、領有工廠登記證照而無法加入工業同業公會之工廠。二、直轄市工業同業公會。」,因此,原則上一個工廠並不會同時加入「工業同業公會」以及「工業會」,只會擇一加入。
至於您所稱之「工業區的協進會」,觀察其名稱,應該僅是工業區內互助之組織,並非法律上所稱之「工業同業公會」,這或許就是經濟部工業局要您參加
直轄市工業會的原因。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提醒您,本律師在此提供僅一般性、原則性法律意見,故並非代表本律師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的內容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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