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法律上,「和解」係分成「訴訟上之和解」與「訴訟外之和解」,兩者效力不同,乃前者之成立應由法院作成筆錄(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項),且與確定判決具有相同效力(同法第380條1項),亦即日後如債務人不履行和解筆錄內容,債權人可逕以該和解筆錄聲請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3款);後者則非前述訴訟過程中所達成之和解(民法第736條),如債務人事後未依和解內容履行義務,債權人則不得逕為強制執行(除非有約定應逕受強制執行且經公證者),而尚須另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債務人履行和解契約經判決勝訴確定後,始得執該確定判決聲請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1款)。
準此,本件應先釐清雙方間和解之性質為何(究為「訴訟上之和解」或「訴訟外之和解」),以明其後續債務人不為履行之處理方式(如上)。
以上回覆謹供作參考,仍須視個案情況以為具體建議,如需更進一步討論,歡迎洽詢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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