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依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規定,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
2.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7 條-勞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下列事項:
一、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
3.若您被離職可以訴訟請求法院確認公司的調動違法,判准回復原本的工作。(高雄高分院105年度勞上易字第41號判決參照)
4.如果公司違反勞動法令時,勞工按照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的規定可以主動終止勞動契約,並向公司請求資遣費,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勞上字第83號判決)
5.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如果有雇主違法預扣員工工資,則依據同法第78條第2項、第80-1條第1項等規定,對雇主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6.若老闆逼迫您唱聖歌、禱告而違反勞動契約、您可以採取上述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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